央行南京等八部门发布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服务
央行南京等八部门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服务 ,主要是为了加大对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企业的金融支持,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具体分析如下:政策背景与目的:2月11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联合江苏省七部门提出二十一条举措 ,旨在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其中,改进金融服务 、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障是核心目标之一。
开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支持供应链上民营中小微企业开展订单贷款等业务。完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 ,促进供应链票据规范发展,实施“一链一策一批 ”融资促进行动 。
央行等八部门联合提出25条措施,从信贷、债券、股权 、外汇、正向激励、融资配套 、组织实施保障七个方面强化金融支持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央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提出23条政策措施推动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汇承平台通过金融科技赋能企业票据融资,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政策支持融资创新:文件要求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共享信息 ,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效率,规范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 。传化支付通过场景信用支付模式,联合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服务 ,累计服务企业超10万家,降低综合金融支付成本比较高达50%。
江苏疫情减免房土两税解读
〖壹〗、江苏疫情期间房土两税减免政策的核心内容如下:政策背景与目的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冲击,江苏省财政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 ,通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房土两税”)的困难性减免,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及纳税人缓解经营压力,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贰〗 、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亏损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当地有关规定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减免。
〖叁〗、被政府征用房产的减免:以安徽省为例 ,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困难企业减免: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人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当地有关规定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减免。
减税 、减租、补助!多地出台影院纾困扶持政策
上海:全面减轻文化企业负担:推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减税降费 、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和延期缴纳税款、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继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协调落实房屋租金减免政策 。
疫情下企业可通过利用政策补贴、优化内部管理 、创新业务模式等措施应对 ,深圳各区疫情补贴政策汇总如下:企业应对疫情的通用策略利用政策支持:积极关注并申请政府出台的各类补贴、减税降费、租金减免等政策,降低运营成本。优化内部管理:通过精简流程 、提升效率、控制非必要开支等方式,减少资源浪费。
黑龙江哈尔滨《哈尔滨市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的政策措施》显示 ,在已经累计为企业减免房租6个月的基础上,再对在本政策发布之日前已承租市、区县(市)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022年3个月房租或再免费延长3个月租期 ,即累计减免9个月房屋租金 。
旅企应对困境的策略借助政策支持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出台了若干支持旅游产业恢复及纾困政策,涵盖为文旅企业减税降费 、支持减租和金融支持、保证金扶持、缓缴失业险及工伤险等多方面措施,旅企可借助这些政策减轻负担。

取消!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
〖壹〗、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结算。
〖贰〗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
〖叁〗、调整后,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 ”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肆〗、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 ,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
〖伍〗 、不再计列费用的范围: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不在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
〖壹〗、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结算 。
〖贰〗、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 ,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停止计列。具体范围:在建工程中,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不再纳入该费用;拟建工程的工程造价中,不再包含此项费用。此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 ,确保费用调整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叁〗 、调整后,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肆〗、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 ,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疫情工程可以延长有政府文件吗
〖壹〗、江苏省疫情期间工程延长有政府文件支持 。在江苏省,针对疫情期间工程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延期复工或停工情况 ,政府相关部门已发布明确文件,支持合理顺延工期。
〖贰〗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 ,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叁〗、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 ,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结算 。
〖肆〗、停止实施的文件:江苏省住建厅决定停止实施《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606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这两个文件。
〖伍〗 、江苏省住建厅于4月11日正式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两份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文件 ,并明确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在特定日期后的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