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公司降薪合法吗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疫情期间公司单方面降薪不合法 ,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具体分析如下:降薪行为的合法性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包括工资标准)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应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公司虽通过邮件通知付某降薪15% ,但付某未回复确认,且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认可降薪事项。
疫情期间单位安排职工在家工作,原则上不应降薪 ,但特定情况下可依法适度调整工资,具体分析如下:正常提供劳动应全额支付工资在家办公属于正常提供劳动,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工资。例如 ,员工固定月薪为10000元,无论居家或到岗办公,企业均需足额发放 ,不得单方面降薪 。
若公司未与员工协商单方面降薪,属于违法行为。疫情不是合法理由:即使受疫情影响,企业需调整薪酬也应遵循法定程序。
长沙疫情工资发放标准
提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长沙市支援湖北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天600元 。落实卫生防疫津贴:国家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文件出台后 ,即启动长沙市支援湖北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审核发放工作。工会发放补贴:基层工会可按照每人不超过300元的标准向全体职工、工会会员发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别慰问消费券。
长沙疫情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湖南省疫情防控期间工资支付标准问题要分为两个时间段来分析。停工在一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
长沙疫情期间不上班是有工资发放的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
疫情补助金可以领取6个月的补助,但是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疫情期间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获得赔偿
工资标准为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奖金 、津贴等)。+1的来源:企业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时,需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若已提前通知 ,则无需支付“+1 ” 。示例:员工工作3年6个月,月平均工资8000元,企业未提前通知裁员 ,则补偿为:5×8000(N)+8000(+1)=36000元。
疫情期间员工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补偿需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判断,若免责事由成立则一般无法获得补偿 ,不成立则可能获得补偿,但不建议走此途径。
劳动者一般不能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疫情期间生活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但需结合用人单位主观恶意、补救措施及地方规定综合判断 。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司法服务与合同纠纷处理规则 司法服务保障作用要求各级法院立足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大局,通过调解优先、协商和解等方式化解矛盾 ,引导当事人共担风险。例如,在合同纠纷中,法院优先推动双方协商变更履行期限或费用分担 ,减少诉讼对抗。 不可抗力规则适用明确疫情或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的法定情形,但需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
比较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提出了十条具体措施,旨在为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提供指导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社会和经济秩序以及社会公平正义。
在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时,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时,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 ,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重点内容如下:合同案件审理买卖合同:疫情未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成本增加或产品降价,受不利方请求调整价款或变更履行期限的 ,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处理。
今日,比较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该意见旨在通过司法手段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 ,确保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既合法合规,又兼顾各方利益和社会稳定 。
月19日,比较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针对涉疫情合同 、金融、破产案件提出23条指导意见,具体内容如下:合同案件审理规则买卖合同履行障碍:疫情导致履约成本增加或交货延迟,但合同目的可实现的 ,不支持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