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涵盖减税、用工稳岗 、防疫、融资、稳企等多个方面 ,旨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
推动企业共赢发展:支持省内建筑业示范企业与央企 、省外地方国企联合,扩大联合体投标试点,支持企业以工程总承包模式进入城乡风貌等领域开展“投建营一体化 ”业务。
稳定就业:发挥国企、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作用 ,将稳岗增岗作为奖励补贴依据;支持就业能力强的产业,优先保障用地及用工服务;拓展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就业空间;完善工资增长机制,严惩欠薪行为;2025年新增城镇就业100万人以上 ,帮扶80万重点群体,省外劳动力规模保持2300万人 、脱贫劳动力240万人。
湖北省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5% 。
政策背景与目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中 ,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行电子保函。这一举措的主要目的是减少中小企业的负担,全面推行担保保险、银行保险等代替现金担保投标、履约 、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
疫情影响下的房屋租赁合同问题
居住用房:对于居住用房,若因出租人主动限制或房屋所在地采取管控措施等导致承租人实际无法使用房屋,承租人可提出减免租金请求 。若疫情不影响承租人居住使用房屋 ,且不存在无法使用房屋的客观情形,则一般不予支持减免租金请求。总结:在疫情影响下,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面临诸多挑战。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合理主张自己的权益 。
合同履行日应以实际交房日为准:在受疫情或防疫措施影响而未实际履行合同情况下,合同履行日应当以实际交房日为准,否则疫情期间而未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对于承租人而言明显不公。
因疫情防治原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时 ,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协商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对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如延长租期、减免租金等,以适应疫情带来的变化。解除合同:如果变更合同无法达成一致 ,或者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在疫情背景下,该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能否免除承租人违约责任 ,以及合同解除后租金支付 、房屋腾退等问题的处理 。法院最终通过调解结案,确认合同解除、承租人支付拖欠租金并腾退房屋。
疫情期间土地减免租赁政策文件
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 、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产业主2020年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按实际免租月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免租月数或折扣比例相应计算减免 。
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单位和个人减免政策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各类单位和个人 ,根据租金减免额度,可申请减免该租金对应的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武汉市在疫情期间有针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租赁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但具体政策文件为《武汉市鼓励各类经营性房屋业主减免租金政策措施》(武政办〔2020〕39号) ,且该政策主要针对的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虽然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房租减免政策文件,但各地政府根据疫情实际情况,也出台了相应的房租减免措施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针对特定群体的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以及协商减免等 ,旨在进一步减轻疫情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影响。
税收减免:各级税务部门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 、市场、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在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照实际减免租金的月份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例如 ,若某商场为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则对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全额免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