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 ,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 ,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
不再计列费用的范围: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因疫情防控停业承租人可免租,出租人可免违约责任
〖壹〗 、因疫情防控停业 ,承租人可基于不可抗力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租金,出租人可免除因停业导致的违约责任,但需结合合同约定与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疫情防控停业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贰〗、如疫情对承租人营业收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出于公平原则,可对租金进行适当减免。承租人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或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的 ,不支持出租人解除合同和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 。
〖叁〗、依据合同约定减免租金合同约定遵从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自由约定合同内容。若合同中有“如遇疫情原因 ,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按照租户停业时间进行租金减免或租期顺延 ”等类似约定,租客(承租人)可据此减免租金。
〖肆〗 、对政府未明令暂停营业的行业、企业 ,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承租人能证明其经营因疫情防控受到较大影响的,承租人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要求出租人适当减免租金、延长租期 ,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
不在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
〖壹〗 、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停止计列 。具体范围:在建工程中,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不再纳入该费用;拟建工程的工程造价中,不再包含此项费用。此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 ,确保费用调整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贰〗、调整后,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 ,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叁〗、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
〖肆〗、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 ,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伍〗 、对于疫情防控费不再计取之前开标的项目,结算时是否扣除需分情况处理:若合同有明确约定:当合同中清晰规定了疫情防控费的计取方式 ,尤其是明确指出费用会随国家政策调整而变化时,结算环节必须严格依照合同条款执行。
〖陆〗、自2023年1月8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 ,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的费用不再计取 。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的《问题解五十三)》(闽建价〔2023〕4号),自2023年1月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 ”后,疫情防控措施的调整对工程建设领域产生了直接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