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 ,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结算。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 ,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 ,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于4月11日正式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两份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文件,并明确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在特定日期后的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调整后,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 ”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江苏疫情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政策背景与目的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冲击,江苏省财政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 ,通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房土两税”)的困难性减免,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及纳税人缓解经营压力,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企业层面:以江苏吉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2019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仅税率优惠一项即减免企业所得税310万元,推动营业利润率翻倍 、研发投入增长435% 。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国家出台多项涉税政策扶持企业发展,包括申报延期、“非接触式 ”办税、进口物资免税 、优化现有税收优惠、社保缓缴及一线医护人员补助免税等,以降低疫情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支持防护救治方面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所取得的工作补助及奖金 ,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实物福利免税:对于企业、单位下发的有关预防新型肺炎病毒感染的药品 、防护用品等实物,也将免除个人所得税。
疫情期间出台的部分税费优惠政策在特定条件下仍可享受,主要涵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涉及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等行业及特定群体 。以下为具体政策梳理: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 适用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江苏省: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
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由两部分组成: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不再计列疫情防控费用 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 。适用范围: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此调整反映了疫情防控政策优化后 ,工程建设领域费用计取规则的同步更新 。费用计列的停止范围 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停止计列。
江苏省疫情期间工资怎么发
例如(2021)苏01民终2392号案例中,法院认为若公司发薪日是次月20日 ,而停工停产事实发生在该月18日,2月份工资发放周期(1月21日至2月20日期间)内有春节放假等情况,需根据劳动者是否提供正常劳动等因素确定工资发放标准 ,3月份工资根据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情况,考虑疫情期间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发放标准。
南京疫情期间,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 ,工资发放应当参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具体如下: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因管控需要员工仍然不能正常上班的,企业应给员工发放基本生活费 ,各地标准有区别。以广东地区为例,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一直发到员工能够正常上班为止。若员工在此期间可以在家办公,工资应按照正常标准发放 。
住建厅: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壹〗、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结算。
〖贰〗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叁〗、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 ,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肆〗、江苏省住建厅决定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于4月11日正式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两份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文件 ,并明确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在特定日期后的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
〖伍〗 、调整后,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 ,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陆〗、自2023年1月8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的费用不再计取 。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的《问题解五十三)》(闽建价〔2023〕4号),自2023年1月8日起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 ”后,疫情防控措施的调整对工程建设领域产生了直接影响。
22条政策再加持,江苏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开启回血模式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22条政策从减轻企业负担、加强金融支持 、稳定就业保障、协调保障服务四个方面组合出击 ,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开启“回血”模式。
省商务厅副厅长周常青表示,省商务厅采取了多项措施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精准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激发企业内生动力 。针对疫情导致的外需下降,江苏省出台了稳外资稳外贸22条措施 ,帮助企业开拓世界市场,打通中间品、工业品的供需链条。
赣榆经济开发区出台“惠企政策10条”,通过精准施策和高效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为经济平稳运行提供保障。
国务院22条稳就业措施中 ,对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比较高可达100%,湖北省可放宽至所有企业 。具体内容如下:政策背景与核心内容3月20日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提出22条措施,其中“加大减负稳岗力度”明确要求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
工信部出台20条政策 ,从保障复工复产 、财政扶持、金融扶持、创新支持、公共服务和统筹协调六方面助力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加强分类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需按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在保障重点企业复工复产的同时,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达标后有序复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