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条政策再加持,江苏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开启回血模式
〖壹〗、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通过22条政策从减轻企业负担 、加强金融支持、稳定就业保障、协调保障服务四个方面组合出击,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开启“回血”模式 。
〖贰〗 、省商务厅副厅长周常青表示 ,省商务厅采取了多项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精准服务企业 ,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激发企业内生动力。针对疫情导致的外需下降 ,江苏省出台了稳外资稳外贸22条措施,帮助企业开拓世界市场,打通中间品、工业品的供需链条。
〖叁〗、赣榆经济开发区出台“惠企政策10条 ”,通过精准施策和高效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为经济平稳运行提供保障 。
〖肆〗 、国务院22条稳就业措施中,对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比较高可达100%,湖北省可放宽至所有企业。具体内容如下:政策背景与核心内容3月20日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提出22条措施 ,其中“加大减负稳岗力度”明确要求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
住建厅: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结算 。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 ,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决定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于4月11日正式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 ,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两份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文件,并明确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在特定日期后的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
调整后,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 ,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自2023年1月8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的费用不再计取。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的《问题解五十三)》(闽建价〔2023〕4号) ,自2023年1月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后,疫情防控措施的调整对工程建设领域产生了直接影响 。
住建厅: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结算。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 ,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

不在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
〖壹〗、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结算。
〖贰〗、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停止计列。具体范围:在建工程中,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不再纳入该费用;拟建工程的工程造价中 ,不再包含此项费用 。此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确保费用调整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叁〗 、调整后,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 ”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
〖肆〗、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 ,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