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关于依法打击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的通告
〖壹〗、违反本通告 ,妨碍疫情防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违法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哪些?
对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 、疫情、灾情、警情 ,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定罪 ,从重处罚 。
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在灾害期间违反市场经营 、费用管理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以“非法经营罪 ”定罪从重处罚。例如 ,疫情期间将有效防护口罩以原价数十倍售卖的行为。
疫情防控中的23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如下: 公共场所不配合佩戴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导戴口罩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邢台威县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打击非法营运载客行为的公告一览
〖壹〗、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载客行为的公告整治时间2022年4月12日至7月12日整治内容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在全县汽车站、商超及周边擅自进行揽客 、拉客从事非法营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