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调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核酸检测等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公示
调整依据:根据国务院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导意见,结合临床实际并组织专家论证后制定。具体项目费用: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PCR法):120元/次 。检测要求:每次检测需覆盖不少于两个靶标。住院患者限制:住院期间检测次数不超过两次。混样检测计费:按实际检测人数平均分摊费用。
经研究 ,决定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调整为28元/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混合检测费用调整为每样本8元 。医保支付政策按《关于制定及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费用的通知》执行。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的比较高费用调整为45元/次,项目内涵和除外内容不变;核酸检测试剂继续执行零差率政策。医保支付标准调整为检测费每人次45元和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检测试剂费用之和 。
近日,省医保局 、省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项目费用的通知》 ,项目费用由每人每次核酸检测132元调整至80元,每人每项抗体检测40元调整至25元,于1月15日在全省执行。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调整为20元/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混合检测费用调整为每样本4元。医保支付政策按《关于制定及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费用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26号)执行 。

江苏省: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
〖壹〗、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由两部分组成: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
〖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此调整反映了疫情防控政策优化后 ,工程建设领域费用计取规则的同步更新。费用计列的停止范围 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停止计列 。
〖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不再计列费用的范围: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 ,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肆〗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
〖伍〗、江苏总价措施费结算主要涉及工程排污费、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 、新冠疫情防控费用及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 ,具体结算方式如下:工程排污费: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时,暂按不含工程设备费、规费及税金造价的0.1%标准计取。工程结算时,按有权部门实际收取金额 ,凭发票按实计取,列入工程造价。
取消!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 ,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
不再计列费用的范围: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 ,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调整后,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 ”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自2023年1月8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 ,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的费用不再计取。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的《问题解五十三)》(闽建价〔2023〕4号),自2023年1月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后 ,疫情防控措施的调整对工程建设领域产生了直接影响 。





